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76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