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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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己○○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訴訟代理人甲○○
庚○○被告元大京華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