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 伍佰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1月間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375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126號等),判處罰金(銀元)一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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