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良
號6樓選任辯護人呂瑞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2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1年3月6日16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