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74號原告 楊慶靈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被告 楊國威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拘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即子女楊國威之住所地為桃園縣○○鄉○○村○○鄰○○路○○○號13樓615之9號,惟經本院調查被告楊國威之住所地,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楊國威已遷籍花蓮縣○○鄉○○村○鄰○○○街201之3號,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依前揭規定,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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