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周暉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10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及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