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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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賜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案經告訴人王秀英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究諸告訴人告訴被告宋賜賢傷害案件,觀以檢察官起訴書既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檢察官起訴書未繕前開法條「前段」之顯然錯誤洵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文字之疏漏),參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顯見該罪務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揆稽上揭說明,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