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97號聲請人 楊慶靈 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相對人 楊靜茹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因未提出任何證據而業經本院以顯無理由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即屬不合,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