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勞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范揚誠
相 對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63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另請依同法第11
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乙份。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繳或不提出,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