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59號
原   告  林家壕
被   告  王邦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
萬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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