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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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店秩易字第1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處罰人  張永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處罰人逾其不繳納罰緩,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永雄所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五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被處罰人曾因以騷擾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經本院
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經核認為正當,易以拘
留如主文所示。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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