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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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岡小字 第1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清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下午
4時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93年1月10日起至93年1月12日止,」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本金伍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93年1月10日起至93年
1月12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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