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曾千慧
被 告 高豐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店交簡字第23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就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智民
法 官 張明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