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張瑞元
被   告  黃惠雯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本人及證人 賴姿伶 均應到庭,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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