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育勝 選任辯護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育勝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李育勝後,以被告前開犯行,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在案,其為避免受長達12年6月有期徒刑之執行,足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並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