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李育勝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證人之證述及卷證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裁定羈押,並於
100年12月21日裁定自100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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