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玄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文玄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8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