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謝廖阿蘭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廷猛蕭乞食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並提出於 潮簡庭
 ㈠被繼承人蕭乞食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⒈原告固以蕭乞食(戶主)之四女莊 蕭連葉 為繼承人,莊蕭
   連葉於84年1月26日死亡,故由其子女莊廷猛等為追加被
   告云云。惟蕭乞食於昭和20年4月29日死亡即民國34年4
   月29日死亡,則依當時之繼承法令,四女莊蕭連葉有無繼
   承權?原告追加莊蕭連葉之子女為繼承人是否合於法令之
   規定?則有無其他繼承人或依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定其繼
   承人?如無繼承人,則繼承人為何?另繼承人有無向本院
   拋棄蕭乞食、莊蕭連葉(Z000000000號)、 莊廷豊 (Z000000000號)之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⒉請核算蕭乞食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㈡被繼承人 周新金 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⒈周新金戶籍上記載三女 周貴美 (00年0月00日生),另有
   三女 周明子 (昭和00年00月0日生,昭和20年9月27日死
   亡),何以有二個三女?是否戶籍謄本記載有誤,請查明
   。
  ⒉請補正 周貴達 人工手抄全戶與除戶謄本,並查明周貴達有
   無繼承權。
  ⒊其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周新金(T00000000號)、周明
   貴(Z000000000號)、 周媽超 (Z000000000號)、周貴達
   、 王周玉貴 (Z000000000號)之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
   詢之函文。
  ⒋請核算周新金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㈢被繼承人 周丁吉 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⒈原告訴狀上記載三女 周惠美 (Z000000000號)出養無繼承
   權,惟原告提出之周丁吉人工手抄謄本上未有出養之記載
   ,請查明。
  ⒉周丁吉(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繼承
   ,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二、本件補正裁定之期間為10日,故本裁定補正之有效期間至遲
  於108年4月23日止,逾期原告即不得再持本裁定向相關之
  戶政機關及本院聲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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