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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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亮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亮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就傷害、公然侮辱部分
,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按,本
院於量刑時已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600號
被告陳亮諺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亮諺於民國110年1月24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某餐廳飲用
威士忌5、6杯後,先行搭乘遊覽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
0號台中肉品市場,於同日下午11時30分許,明知自己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仍自臺中市肉品市場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日下午11時58分許,行經臺
中市東區自由路4段與旱溪西路口時,與 廖念慈 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發生碰撞,致使陳亮諺受有傷害。陳亮諺
因而心生不滿下車察看時,竟基於普通傷害及妨害名譽之犯
意動手推打廖念慈,致使廖念慈受有胸壁挫傷、背部疼痛之
傷害,並於前開多數人可共見聞之場所,對廖念慈辱罵「臭
機掰,幹破你娘」、「幹你娘,給 林北 撞」(台語)等語,
足以減損廖念慈名譽(傷害及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警方獲報前往處理,於同日23時57分對陳亮諺為酒精
濃度測試,當場測得陳亮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7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亮諺對於前揩酒後駕車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酒
精濃度測試表、呼氣酒精測試器鑑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直行交通違規疑置保管車輛通知單、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
領回授權委託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現場及車輛照片在卷可參,是以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檢察官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顏魅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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