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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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柏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5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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