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七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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