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六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業務侵占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業務侵占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非執行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一月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明富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