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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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0號
參加人 劉辰旦 上列參加人因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0年8月3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