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 陳福曉 即 陳林美鳳 之繼承人、 陳鋒瑩 即陳林美鳳之繼承人、 陳淑敏 即陳林美鳳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附表編號①本金新臺幣943,741元,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計算利息,及附表編號②本金新臺幣200,000元,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