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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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聲請人與 紀郁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之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影本、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段00巷00弄00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