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上列聲請人與 鄭友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出院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10日,應於同日繳納醫療費用,故請更正起息日為110年5月1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