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 陳品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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