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靜嫺 上列聲請人與 傅美玲傅清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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