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文和 上列聲請人與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及住所。
二、請提出兩造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5條及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台端請求數額新台幣(下同)44,280元,其中29,250元為租金、14,760元為遲延費,另又請求該遲延費之利息,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44,280元本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
四、查本件債務人為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惟債權人民國112年1月10日之催告函係對第三人 康效誠 為之,故若有催告之必要,請重新對債務人之設立登記址為催告,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