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 烏恆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烏恆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 烏恆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烏恆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