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 候明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97%」,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45)。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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