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許志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2,33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