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重家訴第五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己○○○
丁○○○丙○○共同 邱華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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