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937元(計算式:【59.73平方公尺×36,400元/平方公尺】+【59.73平方公尺×11,680元/平方公尺×(6%-4%)×5年】=2,243,93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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