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