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八號確認抵押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確認抵押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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