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6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856元,尚須補繳659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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