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訴第二六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