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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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40號聲請人盈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坤校┌───────────────────────────────────────┐│本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4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華南商業銀│92年5月30日│92年6月9日│228,735元│0000000││││行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