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