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