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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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
證人甲○○右證人因被告乙○○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罰鍰新台幣伍百元。
理由證人甲○○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新台幣五百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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