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零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零伍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叁拾捌萬叁仟零肆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