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王秀園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卅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