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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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貴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強制戒治一年,現於臺灣臺中監獄(應為臺灣臺中戒治所之誤)戒治中。其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甚明。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曾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前二次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號案件、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三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又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某時止,在其臺中縣○○鄉○○村○○路四十三之二十九號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О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一月五日再犯竊盜罪,一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審理中,雖尚未確定,惟其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已堪認定,本院審核被告之前科表暨上述各案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聲請人所述於法有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