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蔡奕均 被告 鐘英銘 游薏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法官周莉菁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