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余孟奎

被上訴人 林瑞珍

余孟遠

余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反訴部分為291萬元,合計5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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