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告中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珍

被告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為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書中扣押物即如附表所示扣押之物之合法所有人,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折算為新臺幣(下同)329萬4,475元(各幣別匯率及折算金額詳如附表,因臺灣銀行無澳門幣匯率,此部分以114年1月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現金賣出匯率折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9萬4,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唐振鐙

附表:

扣押物

臺灣銀行114年1月3日現金賣出匯率

折算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8,000元

33.185

26萬5,480元

新臺幣200萬元

200萬元

人民幣21萬元

4.544

95萬4,240元

馬幣4,508元

7.818

3萬5,244元

韓幣1萬1,000元

0.02455

270元

港幣230元

4.28

984元

澳門幣100元

4.3900

(兆豐銀行)

439元

歐元1,100元

34.38

3萬7,818元

合計

329萬4,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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