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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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韋澄

選任辯護人胡忠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45號)」,應補充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4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809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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