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亞倫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旺霖蔡汯 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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